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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汽车买卖合同集锦八篇

   来源:文萃都    阅读: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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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汽车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汽车买卖合同集锦八篇

汽车买卖合同 篇1

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及车型:

行驶公里数: 公里(车辆路码表显示数)

车辆使用性质:家庭自用非营运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整 。

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自验收、审验无误后买方应以现金的方式当即向卖方支付全部车款。

买方应在收到车后 日内办理完毕该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全部由买方负担。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买方应在收车后 日内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5.车辆交付后,交付车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包括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相关罚款等全部所有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定金

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 。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年月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3、贷款方式:见《贷款合同》。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本合同所定配置有出入的,以及甲方没有提供上述第五条第五款必要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应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7、其它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未能实现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依照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3、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5、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7、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甲方在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应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元。

8、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10 日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允许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证照名称: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汽车买卖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遵循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提供牌, 车型,发动机号为:,底盘号为: 的汽车壹辆。

二、汽车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1.首期付款:乙方提车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汽车总价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后续付款:余款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分 个月分期支付,即于每月28日前交 元至甲方。

3.由于乙方所占资金,系借贷而来,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余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银行利息。

三、车辆的保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其他险种由乙方根据需要决定。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车辆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

四、车辆营运手续

分期付款期间所购车辆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由于现行的车辆管理体制和车辆营运体制,各种营运手续只能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在此期间车辆的营运、保险、年检等手续,均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直接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汽车及有关证件,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欠款,赔偿损失。在收回车辆满十五 1

天后乙方还不能支付所欠车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按评估价出售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拍卖汽车,所得价款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车辆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拖欠款项(含车款和其他应付税费)累计达二万元或累计达二个月应付车款金额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的;

(4)败坏甲方声誉,情节严重的;

(5)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拆除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破坏GPS装置的;

(6)未经甲方许可,变更手机卡号或停止使用手机卡号,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联系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8)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

(9)车辆被运输管理部门取消营运资格或乙方被车辆管理部门取消驾驶资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乙方依法及按本合同规定经营、使用汽车、不受甲方的干预。

4、汽车营运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汽车期间,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和营运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5、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交通事故 2

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6、乙方使用汽车在营运中出现的纠纷、损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7、车辆交付乙方后,车辆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的各种手续及甲方应当提供的服务,甲方应当派员积极办理,如因甲方延迟代办,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还应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还须承担甲方因追索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它

1、本同壹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电话: 手 机:

签订时间:二○ 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4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

排气量: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

次选颜色:_________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_________台。

2.其他费用: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承担。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_________。

4.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甲方自提;□乙方送车上门;□其他约定:_________。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

(1)100公里□,

(2)_________公里□。

(注: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双方特别约定: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修站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

(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_________年或者_________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_________年或_________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_________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_________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日间)_________(夜间)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

联系电话:(日间)_________(夜间)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工作手机号码: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汽车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6

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应商(乙方):

鉴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车型、配臵、颜色、数量、价格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台

注:以上合同总价系指在杭州市区的交货价(包括运费、仓储费、出库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车辆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C”认证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原产地合格产品。

2、合同车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和故障损失,如撞、刮、裂、损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提车。

3、如发生所供车辆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与甲方的事先约定将所供车辆运至指定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验收提车工作。

2、在交付车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车辆上牌(验证)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随车的工具器材,并在保养手册上粘贴《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

第四条:验收

1、乙方将车辆运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当场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乙方提供的车辆和所有配件、附件,必须保证其序列号、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一致。

2、鉴证方将会同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售后服务

乙方保证在验收合格交货的同时办理车辆质保的有关手续,落实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特约维修网点(站),具体负责质保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质量索赔工作。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向鉴证方缴纳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 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乙方开具统一收款收据(须有财政或税务机关监制章),并持《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向鉴证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额退还手续。

第七条:货款的支付

经甲方验收合格交货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报鉴证方备案后,凭原始凭据(发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结算货款手续。

第八条:其它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征得鉴证方同意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至鉴证方审核鉴证,并向鉴证方缴纳2%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文件(编号: )、应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

品牌型号发动

机号合格

证号车架号海关

单号商检

单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 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汽车买卖合同 篇8

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明细

1.1经乙方挑选,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明细如下:

品牌名称

型号

颜色

数量

生产厂家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基本配置

单价

总价









车辆的详细配置另附“配置表”(如有)并以该表为准,该配置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前款约定车价不含乙方需要另行承担的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

2.1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2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符合公安交管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条件。

2.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2.4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如为特殊车辆,请注明:

2.5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并已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并排除已经发现的故障或瑕疵。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3.1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付款、提车等),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

3.2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3.2.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2.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余款计 元,大写: ,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予以支付(支付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若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并实际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当将余款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2.3分期付款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剩余车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3乙方可以通过现金、汇款、支票等方式支付车款,通过汇款方式的,甲方指定的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4.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4.2交车地点: 。

4.3提车方式:〇乙方到甲方营业地自提

〇甲方送车至乙方指定地点:

4.4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 公里。

4.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〇销售发票

〇海关进口证明、商品检验单及商品一致性证书

〇车辆合格证

〇三包凭证、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〇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〇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〇其他: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5.1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物件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前述内容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外观检查符合约定,乙方不得再以前述内容存在瑕疵而向甲方主张索赔。

5.2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5.3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修理、更换和退货

6.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按照生产厂(总经销商)承诺的内容维修、保养。

6.1.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的保修期限,为______年或者行驶里程______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如适用)自甲方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6.1.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承诺的内容执行。

6.1.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6.2生产厂(或甲方)指定特约维修站(地址: 联系电话: )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甲方查询。

6.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如由于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车辆,或经本合同的约定特约维修站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保养或修理的,或自行改装、调整、拆卸,或未按生产厂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工作油液及滤清器,及其他不当行为致使车辆出现故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乙方或第三方人为损坏车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生产厂(或甲方)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6.5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和生产厂的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及操作流程执行。

6.6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迟延交车的,每日支付车款的 %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定金双倍返还。

7.2乙方迟延付款或迟延提车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车辆另行销售,并要求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定金不予退还。

7.3 。

第八条 双方特别约定

8.1经双方协商,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

〇代办保险

〇代办按揭

〇代办上牌服务

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8.2 。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

9.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 。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因本合同所发生之纠纷,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的,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邮箱等作为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若一方联系方式有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仍可以按照原有联系方式进行送达。

11.2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被送达方签收时视为送达。以电子数据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内容到达对方服务器或接收载体时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邮后第3日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签订后,将代替此前双方所有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或类似文件,本合同的变更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方为有效。

(以下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201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简报
大事记
工作简报
会议简报
调查报告
工作汇报
工作计划
学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