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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集合6篇

   来源:文萃都    阅读: 1.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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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担保合同集合6篇

担保合同 篇1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1、向法院起诉;

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论文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六、结语

摘 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

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

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

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

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担保合同 篇3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现住址: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现住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方就担保抵押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 大写: 。

第二条 借款期限: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支付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提供本合同项下资金。

第四条 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代款利息为月息 %,自本合同签订并履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为一次性付息。

第五条 资金用途及还款方式:甲方借款用于个人经营,甲方保证借款用于正当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及非法用途。甲方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并付清利息。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如发现甲方非正常使用借款并存在还款危机或利息支付日起逾期满两天仍拖延或拒付利息,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根据甲方确认的住所、通信地址、乙方通知甲方终止合同收回本息,乙方有权实现在甲方财产上的抵押权以抵偿借款本金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索偿借款本息。

第六条 各方应诚信并全面履行合同,逾期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每日1%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满十天。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乙方收回借款。甲方逾期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逾期时间按借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损失。

第七条 担保条款

1、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将其所有的物品作为本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财产。该担保财产:(主要写明物品的名称、型号标准、数量、质量、评估价值、现保管位置等) 。

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借款之前或当时将质押物品交由乙方保管,保管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聘请律师费用等全部正常支出)。

3、本合同由丙方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之日起两年。甲方违约由丙方承担,丙方承担后,本合同债权人权利由丙方承继,由丙方向违约方行使债权人权利。甲方若不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丙方应无条件代为偿还,履行还款义务后,丙方承继乙方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权利,向甲方追偿其承担的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八条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此前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债权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 )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xx年借贷字第 0601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个人民间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范围和责任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公告费、送达费、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债务人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有义务应债权人要求如实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报表、银行开户的全面信息、企业资产状况、其它负债的状况和变动情况。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为法人,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

(2)保证人为个人,发生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增减变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个人及家庭重要资产变动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电话等事项的;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况。

5、保证人采取以下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为法人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的:

(2)保证人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权利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额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不必征得保证人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等材料,保证人应积极如实提供。

第十条: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缔约各方共同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缔约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缔约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时;必须_5_天内告知债权人。在保证人事先没有告知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写明的联系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到达保证人的合同联系地址时视为送达,保证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实际发生。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缔约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债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xxx

担保合同 篇5

贷款方:,身份证号码为: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资金周转向贷款方借款,并提供保证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RMB153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20xx年1月5日起,至20xx年2月4日止。贷款方 必须在20xx年2月4日前将借款金额一次性偿清。

第三条款项交付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部分将由贷款方以现金转账方式汇入借款方下列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叁万元部分将在本合同签署同时,由贷款方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方。

本合同三方一致确认:一旦贷款方将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款项汇入借款方上述账户,及将人民币叁万元交付借款方,即视为贷款方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方及保证方一致同意并承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向贷款方偿还借款,贷款方账户信息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一并告知。

借款方及保证方一致同意并承诺若改变以上还款方式的,则除借款款项外,另行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第五条担保条款

保证方同意并承诺作为本借款合同中借款方的保证人,当借款方未能按照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律师费、其他 费用等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方同时承诺在本合同签署时,其将向借款方出具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 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借款。;

3、当借款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方先行向贷款方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四倍收 取罚息。

2、若借款方逾期偿还借款的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向贷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3、借款方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

一致同意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提前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两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违约金等,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经三方签署,即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

电话号码:

借款方: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20xx年1月5日 签约地点:上海

担保合同 篇6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一、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二、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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