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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申诉状

   来源:文萃都    阅读: 1.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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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陈xx,男,3x岁,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田头村人,住雷州市新城街道办水店汽车站宿舍,系受害人王梅丽丈夫。联系电话:135x000276x。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木团,男,40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城街道办新村14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戴林兴,男,47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村街道办新村,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案外人):杨挺,男,3x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村街道办新村,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申请事项:

指令雷州市人民法院撤消(xxx2)湛雷法执字第2x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标的物白沙镇新村宅基地(证号017xxxxxxxx),执行给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木团xxxx年11月24日6时50分左右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雷州市新城街道办新村往白沙镇邦塘方向,沿207国道逆向行驶,当其行驶到雷州市吉庆汽配门口路段,便变更到快速车道准备顺向行驶时,其摩托车前轮右侧与同向快速行驶的一辆无号牌蓝色摩托车的.前轮左侧相碰撞,造成骑车人王梅丽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梅丽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至12月13日15时06分抢救无效死亡。

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木团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梅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法院判决李木团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康团及其女儿陈思吟、岳母何秀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0x53.64元。李木团至今仅赔偿了4500元。

在李木团拒绝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申诉人依法向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名下的宅基地(证号xxxxxxxxxx)进行查封。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李木团的名下, 其余房产及宅基地因没有在其名下而未能查封。xxx0年6月22日,李木团为了转移财产,与其妻子林金花自愿“离婚”,让李木团成为“一无所有”(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x1]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3号),且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卖给”戴林兴、杨挺。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期间,戴林兴、杨挺却与李木团到雷州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请求法院确认其双方的买卖契约有效。

综上所述,申诉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合法查封拥有者,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在执行期间理应依法强制执行或拍卖。因为案件已经在 xxx5年5月1x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具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雷州市人民法院撤消(xxx2)湛雷法执字第2x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标的物白沙镇新村宅基地(证号xxxxxxxxxx),执行给申诉人。

此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二0xx年六月二日

答辩状
起诉状
上诉状
申诉状
仲裁申请书
仲裁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