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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考试: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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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考试: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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