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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来源:文萃都    阅读: 2.5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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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我们为大家整理了防毒禁毒的手抄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防毒禁毒的手抄报篇一: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行进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 犯罪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及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1) 根据《刑法》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防毒禁毒的手抄报篇二:毒品施用者年轻化令人担忧

台湾部分民意代表27日表示,全台湾毒品施用有增长趋势,并且染毒者年龄呈现年轻化。

据统计,2015年1月至9月,全台学生施用各类毒品通报人数共计1473人。从2015年至2015年,儿童少年违反毒品防治条例之刑事案件的人数均逐年增加。根据2015年1月至10月查获的毒品结构来看,克他命(氯胺酮)所占比例最高。

台湾当局之前的一份报告显示,约有37.1%的'吸毒者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在网络咖啡厅、酒吧、KTV、舞厅、电影院等场所,新兴药物滥用经常发生在青少年休闲聚会场所。青少年药物滥用与接触不良场所有密切关联,出入不当场所的次数越多,从事犯罪或偏差行为的可能性越高。

针对毒品泛滥并且染毒者年龄逐渐下降的问题,民意代表王育敏建议各地政府应落实追踪辅导机制,强化网络合作,对吸食毒品成瘾且经认定需接受治疗者,应命其接受一年以下戒瘾治疗。

民意代表江惠贞建议对提供施用毒品场所者增加刑责,对特定场所负责人与从业人员采取通报责任,以加强督查,预防毒品流窜。对于贩卖毒品给未成年者,加重其刑罚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