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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起草说明

   来源:文萃都    阅读: 2.6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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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了解《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起草说明,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立法的必要性

“十一五”以来,我省民航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我省拥有民用运输机场9家,客货保障能力达6000万人次、150万吨;通用机场8家;基地航空公司3家,机队规模达91架。2015年,全省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3100万人次、48.5万吨,比2005年分别增长358.5%、207%,通用航空飞行6558小时。民航为推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扩大与周边省市及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多年来我省的民航资源尚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地方在有关民航发展和保障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我省民航发展水平严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以来,我省积极推动民用机场建设,机场保障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是我省民航发展存在着运量规模小、运力增长缓慢、国际航线严重不足、国内航线密度不够,以及通用航空发展滞后等问题。从发展水平来看,目前全省GDP总量已占全国的10.4%,而我省旅客吞吐总量仅占全国的3.4%,基地航空公司机队规模也仅占全国的3.4%,人均航空出行次数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左右。江苏作为外贸大省,每年通过航空运输进出口的商品价值超过1000亿美元,占全省外贸总值的30%以上,但95%以上只能依托上海机场等口岸。航空运输发展速度和规模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与江苏经济大省、开放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

二是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和运营服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民用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及噪声防治不力,致使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树木等飞行障碍物突破机场净空限制面,航空频段受外来信号干扰等;另一方面,运输机场的运营服务规范和要求不够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致使运营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和运输机场自身实际需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运输机场的安全保护和运营服务水平的提高,限制了运输机场保障能力的提升。因此,有必要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提高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和运营服务水平。

三是通用航空发展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引导。目前,我国通用航空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但由于国家有关通用航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尚不完善,地方在推进通用航空发展过程中主要靠政策指导,而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突出表现在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通用航空的运营服务和保障协调,以及在发挥通用航空的应急救援作用等方面缺乏系统有效的规范引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通用航空的发展。目前,我省通用航空发展势头良好,现有通用机场8个,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有近10个,并且,通用航空的服务领域和内容也在不断拓展。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国家鼓励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地方有关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促进我省通用航空发展。

四是我省民航立法相对滞后。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保护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强衔接。该条例施行以来,国内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有关保护和促进民用机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而我省地方民航立法相对滞后,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一部规范和促进全省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民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提升运输机场服务水平,扶持通用航空发展。

在当前我省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新形势下,我省的民航事业面临着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条例(草案)》的制定,不仅填补了我省民航立法的空白,成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和促进地方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而且必将有力促进我省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2012-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安排,省交通运输厅于2012年3月启动了我省民航立法研究工作,并于2013年底形成了《条例(草案)》主要框架;2014年上半年,在深入开展立法研究,收集汇编有关资料,开展省内外调研,广泛听取国家有关民航管理部门、省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江苏民航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地方民航立法的重点、难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15年1月5日,省交通运输厅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民航华东局、民航江苏监管局、民航江苏空管分局、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和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国内有关民航专家进行论证,就地方民航立法的有关问题形成了共识。根据论证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并又多次与中国民航局、民航华东局和民航江苏监管局进行沟通协调。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16年3月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初步修改后,于2016年3月-6月,两次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口岸等部门和13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2016年7月27-29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赴南京、无锡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了由当地法制办、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单位及机场管理机构参加的座谈会。2016年8月5日、11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再次征求省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条款,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2016年8月3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调整范围

我国民航一直是以国家民航主管部门为主的统管模式,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将民航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并赋予地方一定管理职责。为促进我省民航发展,《条例(草案)》主要对民航相关地方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地方民航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条例》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地方民航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地方民航统筹协调发展,并纳入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二是履行运输机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和安全环境保护职责。《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和要求。三是加强通用航空管理。由于当前国家有关通用航空管理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但根据国家低空改革的精神,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希望地方人民政府在通用航空发展中发挥相应的作用。为更好地规范、促进我省通用航空发展,《条例(草案)》就通用航空有关规划、建设、协调和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四是加强民用航空保障与促进。主要是从保障和促进民航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形成民航发展合力、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调、制定民航发展政策措施、推动航空经济发展以及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形成良好的民航发展氛围,促进我省民航发展。

(二)关于管理主体

民航行业管理依法由国家民航管理部门负责,但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出台后,也赋予了地方一定的民航有关管理职责,《条例(草案)》在处理民航有关管理主体关系上,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关系。在与国家民航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主要界定为与地方民航发展有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地方民航有关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保障促进等方面,同时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民航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处理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责权限,依法划分我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履行民航发展的地方行业管理职责;涉及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条例(草案)》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管理。三是明确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法规授权管理的主体地位。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管理机构作为运输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特殊主体,承担着较多的公共管理职能。为提升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发挥机场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结合江苏实际,借鉴上海、湖南、河南、贵州、云南等省市立法实践,《条例(草案)》明确运输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运输机场的场容环境、市场和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并接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运输机场管理

《条例(草案)》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规范运输机场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运输机场有关规划编制要求;并从保障运输机场长远发展考虑,明确了运输机场规划控制和用地保护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二是加强运输机场的运营与服务管理。明确了运输机场安全、场容环境、公共秩序和绿化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并对有关运输机场运营服务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三是加强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等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并相应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具体管理要求。

(四)关于通用航空管理

当前,我国通用航空正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国家也在通用航空投资、低空空域管理、通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审批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但现行的通用航空管理有关规定较为原则,为加快我省通用航空发展,《条例(草案)》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通用航空的总体要求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职责。具体包括从事通用航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建立协调机制、推动拓展通用航空服务、支持通用航空应急救援发展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通用航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条例(草案)》从通用航空专项规划和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编制、通用机场项目立项审批、直升机起降点预留、协调航空服务站建设与运营以及配合做好飞行安全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管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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