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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

   来源:文萃都    阅读: 2.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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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

一、婚假还是30天

山西的未婚男女们可以放心啦!我省并没有简单的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条例》只是将原来有关晚婚假的规定,适当修改为有关婚假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五种情况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残病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①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⑤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超生不仅罚款还要被处理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三、生育“二孩”登记更方便

修改后的《条例》中,体现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并可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四、生育“二孩”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

对于备受关注的产假问题,我省完善了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只要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是可以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

新政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 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

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二胎条例这么定:

条例规定: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个说法不全面。我们规定: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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