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文文书 > 规章制度管理 > 规定 >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文萃都    阅读: 2.51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北京就实施《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的,可对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昨日到本月30日。

据悉,该规定是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多缴部分,管理中心应依法退回。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
规定
守则
条例
细则
章程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