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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文萃都    阅读: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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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近日发布了,并明确提出:将对州市人民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效能以及游客评价进行综合打分,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和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各级政府旅游市场秩序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州、市人民政府监管效能

重点考核评价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市场监管领导责任和及时处置重大问题、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涉旅投诉案件处置效率、舆情管控、安全事故预防以及因旅游市场监管不到位受到处理的'情况。

(二)游客评价

重点考核评价团队游客在旅行社安排行程内的有效投诉情况;散客在旅游期间涉及旅游要素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投诉情况,以及游客对旅游市场环境、市场秩序、行业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满意度情况。

二、考核评价方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考核评价方式

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各州、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游客满意度调查委托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开展。

(二)考核结果应用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不健全、运行不畅、游客体验较差的州、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三、考核评价组织和程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自检自评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对照本办法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考核项目自评打分,并将自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评分

考核评价组通过调阅资料、采集数据、审查核实、实地查验、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

(三)综合考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价组初步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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